2011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章节强化讲义(32)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3-30

  第三十二章 其他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

  1.熟悉知识产权的概念,注意知识产权属于私权。

  2.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3.掌握知识产权的范围: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二)著作权法

  1.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掌握著作权的特征:(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2)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著作权中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2.著作权的客体: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掌握《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①违禁作品;②官方文件;③时事新闻;④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1)著作权的主体

  又称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了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不能成为著作人身权的继受主体,因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2)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注意职务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4.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注意其具体的内容。

  类型内容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

  5.掌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

  著作权的保护期

  类型期限

  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限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限制。著作权的限制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合理使用。②法定许可使用。

  6.违反著作权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专利法

  1.专利与专利法概述

  专利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2.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

  类型规定

  (1) 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3)受让人

  (4)外国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4.了解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5.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

  ①独占实施权;②实施许可权;③转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④标示权;⑤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年费

  6.掌握专利权的期限

  类型期限计算起点

  发明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7.专利的实施

  专利的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专利的实施有以下几种情况:(1)专利权人的实施;(2)许可他人实施;(3)强制许可实施。

  8.专利权的保护

  熟悉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重点: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四)商标法

  1.商标和商标法概述

  (1)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商标的种类

  分类标准分类结果

  根据商标的表现形式不同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立体商标

  组合商标

  根据商标的使用途径和商标权人的不同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

  ①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

  ②《商标法》关于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规定。

  熟悉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情形: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原则

  ①申请在先原则;②自愿注册原则

  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烟草制品。

  (2)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

  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审请”的原则。

  (3)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3个月。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续展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

  (3)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4.熟悉商标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注意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商标争议的类型裁定的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关于禁用标志和不恰当使用三维标志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关于侵害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代理人擅自注册他人商标属于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情况的,以及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但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的商标管理工作。

  掌握在什么情况下,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熟悉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对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二、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熟悉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3)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4)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二)垄断行为的种类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熟悉其主要表现。熟悉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哪些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哪些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哪些情形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熟悉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熟悉如何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我国对经营者集中规定了事前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了解反垄断调查机制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采取相应措施时,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立法目的,熟悉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熟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有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客观上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客观事实。

  3.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而被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伪劣行为

  2.限购排挤行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诋毁商誉行为

  11.通谋投标行为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了解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了解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五)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掌握产品的概念: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熟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注意产品质量抽查制度中,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2.了解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公民个人的监督权、社会组织的监督权、公众的检举权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掌握产品质量的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熟悉不作为的义务

  1.作为的义务产品质量的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⑥特殊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运输注意事项。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不作为的义务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熟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4.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注意第3、4项义务。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1)熟悉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注意生产者在何种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了解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了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3.了解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掌握消费者的概念: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注意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生产资料时,参照本法执行。

  (二)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得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相关知识权; 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三)熟悉经营者的义务

  注意: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如果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单方做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其内容无效。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熟悉争议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熟悉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二,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三,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企业分立或合并的,消费者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五,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若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六,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第七,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熟悉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在考试时注意多选题的答题技巧。对于多选题,如果拿不准,宁可少选,不要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