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估师考试案例分析精讲84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2-21

    案例二、房地产估价结果纠纷及其特点

    房地产估价结果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对估价结果有不同看法而引

    致的纠纷。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发展:这类纠纷出现得

    越来越多,比较典型的如珠海市电子大厦的估价结果纠纷及拆迁补

    偿价值评估结果纠纷等。

    房地产估价结果纠纷的特点是:

    ⑴ 房地产估价结果纠纷是针对估价机构已经做出的估价结论

    的,与一般的房地产纠纷而引发的房地产价格(价值)纠纷不同,房

    地产估价结果纠纷不是针对未确定的房地产价格(或价值),而是针

    对已经做出的房地产估价结论,并且这种结论必然是由有专业的房

    地产估价机构做出的。

    ⑵ 由于上面的特点,导致了房地产估价结果纠纷的另一个特

    点是:房地产估价结果纠纷的调处必须由专门的估价仲裁机构(或鉴

    定组织)进行,否则无法让原来提供估价结果报告的估价机构信服,

    也无法让纠纷的其他当事人接受。

    三、房地产纠纷估价及其特点

    房地产纠纷估价类型较多。例如,房地产开发商与建筑承包商

    之间对在建工程已投入成本的纠纷;写字楼租赁双方就租金调整幅

    度的纠纷;房屋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或政府之间就拆迁补偿金额的纠

    纷;金融机构与贷款人就作为抵押担保品的房地产处置价格的纠纷;

    政府税务部门为了征收房地产税费与房地产购买者之间在购买价格

    方面的纠纷,以及房地产产权争议的价格纠纷等。

    房地产纠纷的解决有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其所要

    求的真实、客观、合理的价格的评估、重新评估、结论确认,都是

    对既成事实房地产业务所要求的真实、客观、合理价格的科学估计、

    判断。与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相比,房地产价格(价值)类纠

    纷估价存在着如下三个特点:

    ⑴ 除为抵押贷款目的评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外,其他价格评

    估的时点一般不是当前或未来某一时间,而是过去某一时间。解决

    房地产转让与租赁缴纳税费纠纷、房地产交易价格纠纷、房屋拆迁

    补偿纠纷进行估价时,一般应以房地产交易协议、拆迁补偿协议的

    签字日期或协议所载的日期作为估价时点。解决遗产、共有财产中

    房地产分配纠纷进行估价时,一般应以继承关系、共有财产关系确

    定日期作为估价时点。解决土地共有人占有共有土地份额纠纷进行

    估价时,一般应以最近一次确定共有土地纳税金额的日期为估价时

    点。解决房地产估价服务纠纷进行估价结论检验时,一般应以原估

    价报告所载估价日期作为检验、评估的估价时点。

    ⑵ 价格评估依据的资料,一般来说,只能是房地产纠纷发生

    前的近期客观资料。为解决房地产价格纠纷而进行价格评估、价格

    重新评估、价格结论检验时,不管采用何种技术思路,不管采用何

    种估价方法,其所依据的房地产市场资料、成本资料、收益资料、

    政策法规和收益率及利率等资料,都只能是房地产纠纷发生前的近

    期客观资料。因为纠纷发生时的房地产价格是在纠纷发生前、特别

    是纠纷发生前较近时期的多种价格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

    是纠纷发生后多种价格影响因素作用的结果。房地产纠纷发生时的

    真实、客观、合理价格,只能依靠纠纷发生前的近期客观资料等来

    推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