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土地使用权年限与建筑物耐用年限不一致的折旧
(1)建筑物的建设期不计入耐用年限,耐用年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例如」某住宅楼是在2000年8月1日出让年限为70年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于2005年7月30日竣工投入使用的,该建筑物已经使用3年,尚可使用57年。试确定该建筑物的折旧年限。
「解」由于自建筑物竣工投入使用开始计算,土地使用权年限还有65年(70年-住宅楼开发建设期5年),长于建筑物耐用年限60年(已经使用3年+尚可使用57年),因此,该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按建筑物耐用年限60年计算。
(3)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折旧。
「例如」某酒店在划拨土地上建造,于2006年2月1日竣工投入使用,且于2006年2月1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手续,于2006年1月30日鉴定该建筑物尚可使用50年。如果采用成本法评估其2006年2月1日的价格,则如何确定该建筑物的折旧年限。
「解」由于自建筑物竣工投入使用开始计算,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短于建筑物耐用年限50年,因此,该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按土地使用权年限40年计算。
(4)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例如」某住宅楼在划拨土地上建造并投入使用8年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的手续,在办理土地出让时鉴定该建筑物尚可使用50年。如果采用成本法评估该住宅楼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的价格,则如何确定该建筑物的折旧年限。
「解」由于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建筑物已经使用8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建筑物的使用年限还有50年,即建筑物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因此,该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按建筑物耐用年限58年(8年+50年)计算。
(5)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按建筑物己使用年限加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例如」某写字楼在划拨土地上建造并投入使用5年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的手续,在办理土地出让时鉴定该建筑物尚可使用50年。如果采用成本法评估该写字楼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的价格,则如何确定该建筑物的折旧年限。
「解」由于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建筑物已经使用5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建筑物的使用年限还有50年,即建筑物耐用年限晚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因此,该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按建筑物己使用年限5年加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40年即45年来计算建筑物折旧。
八、收益性房地产的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估价
「例如」某酒店于1980年8月竣工投入使用,该酒店的于2003年8月1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为40年,建筑物于2008年8月1日鉴定该建筑物尚可使用25年。要评估该酒店2008年8月1日市场价格,试确定该酒店市场价格的估价技术路线。
「解」(1)估价技术路线之一:先根据自估价时点起建筑物耐用年限内(25年)房地产净收益,选择有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求得收益性房地产在建筑物耐用年限的收益价格;然后再加上土地剩余使用年限(10年)的价值的折现值。
(2)估价技术路线之二:将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设想为无限年,选用无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