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年限而结束的,应按建筑物的经济寿命计算建筑物折旧。
(2)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年限而结束的,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约定不可续期和已约定不可续期两种情况。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约定不可续期的,应按照建筑物的经济寿命计算建筑物折旧。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不可续期的,应按照建筑物经济寿命减去其晚于土地使用期限那部分寿命后计算建筑物折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