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值评估基本理论-概述(一)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1-14

  一、房地产估价基本权意

  顾名思义,房地产估价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估测房地产的价格。但科学、准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必须是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据估价目的,遵循房地产价格的形成规律与估价原则,|考试|大|按照估价程序,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并结合估价人员的丰富经验所进行的评估。因此,理解房地产估价首先必须掌握如下有关概念。

  (一)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

  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是指经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由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专业人才。在我国,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被称为估价师,在英国和香港等地被称为测量师,在日本和韩国被称为不动产鉴定士。

  1.基本要求。一名合格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考试|大|,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有扎实的房地产估价理论、方法及房地产制度政策、开发经营、城市规划、建筑等方面的知识。

  (2)有丰富的房地产估价实务经验。

  (3)具有较高的市场调查、推理判断技能。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2.注册管理。为了达到上述要求,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1998年8月颁布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考试|大|该办法共九章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估价人员须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按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才能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不得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估价师分为全国注册的和地方注册的,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注册工作。该办法对初始注册、|考试|大|注册变更、续注册、撤销注册、执业、权利与义务、法律等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详见本卷附录。

  (二)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就是评估房地产的动机,即评估所服务经济行为的具体类型的价值的真实。

  如是为了买卖、租赁还是为了抵押、典当等而评估房地产价值。估价目的不同,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具体操作过程也有所不同,导致估价结果也出现相应的差异。

  (三)估价原则

  估价原则是指评估人员在估价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标准或注意事项|考试|大|。主要包括最有效使用原则、合法原则、预测原则等。详见本章第四节。

  (四)估价程序

  一般而言,房地产估价的基本程序是固定的,但运用某种估价方法评估的具体程序则有一定差异。详见本章第五节。

  (五)估价方法

  科学实用的估价方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考试|大|既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又能反映现实交易行为。因此,房地产价格通常可以从如下三个途径来求取:

  1.参照类似房地产近期的市场交易价格;

  2.参照重新建造类似房地产所需要的费用;

  3.依据该房地产的收益能力大小来衡量其价值。

  由此形成了房地产估价的三大基本方法,即:市场比较法、|考试|大|成本法和收益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方法,如假设开发法、路线价法、长期趋势法、|考试|大|残余法、购买年法、利润法、分配法等。其他估价方法实质上是三大基本方法的派生,而且不同的估价方法有其不同的用途。

  每种估价方法都有一定的适用条件,运用不同的方法评估同一房地产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二、房地产估价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