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点及例题解析58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19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物权法》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增加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式。1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除此之外其他用途的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11号令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鉴于《物权法》将工业用地出让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39号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进一步明确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拍挂范围。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例题:国家规定,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  )方式出让。(2005年试题)

  A.抽签

  B.招标

  C.拍卖

  D.协议

  E.挂牌出让

  答案:BCE

  解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