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城市规划管理制度与政策
一、城市规划概述
1、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城市规划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确立后,就具有法规效力,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具体规定,对批准的城市规划,采用法制的、行政的、经济的管理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使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活动有计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政府行政职能,它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和实施监察管理两部分。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规划法》,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走上了法制轨道。
2、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当出现某些不能适应城市经济与杜会发展要求的情况时,就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按照实际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作局部变更。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并组织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发现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框架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作出重大变更。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并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