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勘察设计
国务院于2000年9月以第2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建设部于2001年7月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其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各类别和级别的企业可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其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单位的资质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2)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3)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4)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二、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
建设部于1999年1月发布第65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1、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的委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2)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
(3)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