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估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复习资料52

来源:环球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11-25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lesson.asp?top=705&up=768"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js/705-768.js"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述(掌握)

  1、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管理规定》对此概念中的其他合法方式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转让的实质是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例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房地产有偿转让的有( )。(2003年试题)

  A.房地产买卖

  B.房地产入股

  C.房地产继承

  D.房地产抵债

  E.房地产典当

  答案:ABD

  解析:房地产继承、房地产典当均不属于房地产有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