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监理程序与管理
(1)建设监理程序。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4)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
5)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2)监理企业资质审查与管理。
监理企业实行资质审批制度。监理企业的资质根据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及实际业绩分为甲、乙、丙三级。
设立监理企业或申请承担监理业务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经资质审查后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才可从事监理活动。
(3)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与管理。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先经资格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再经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被监理单位聘用,方可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未取得两证或两证不全者不得从事监理业务;已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4)涉外监理的管理规定。
凡外资在中国境内独资的建设项目,在委托外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时,应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不应委托外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但可向外国监理单位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外国贷款项目原则上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如因贷款方要求外国监理单位参加,应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外国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