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熟悉)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建设部第131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细化。
例题:(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A、商品房销售
B.商品房预售
C.商品房转让
D.商品房买卖
答案:B
解析:这是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掌握)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开发企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例题: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包括( )
A、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0%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D.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E、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答案:ABDE
解析:C项“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0%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是错误的,应在25%以上。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求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分层平面图。
例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 )方能预售商品房。
A.《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B.《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C.《商品房经营许可证》
D.《商品房买卖许可证》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