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
水电建设工程监理大有作为。目前面临的普遍问题是项目业主应当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根据鲁布革和二滩的经验,发挥(监理)工程师作用的关键是两方面:
1.业主的信任和充分授权:查阅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范本(第三、四版)后会发现:70个条款中有45个条款,都涉及到业主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力或作用,而且其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
目前,不少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出现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监理的作用是管承包商;而业主的工作就是管监理。”如果此观点成立,那么为什么业主不去直接管承包商?何必要多设立监理的这个管理层次?这种观念充分反映了某些业主人员对监理的不信任,在这种条件下的监理是不可能发挥真正的作用及其主动性的。最终导致业主取代监理,直接去指挥承包商,此类现象屡见不鲜。
2.必须不断提高中国(监理)工程师水平和待遇:目前中国(监理)工程师的总体现状是:“水平不高,待遇也不高。” 从根源上分析“水平不高”的原因是:在推行“工程监理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理念上的偏离,包括:把工程监理的职责理解为质量监督站;过分强调“旁站监理”;不对监理工程师赋予合同管理的业务权限;等等。
目前,我国水电工程监理的待遇不高,据了解,人均年监理费用大约是5~7万元,扣除企业的管理费、税金等后,监理人员个人的报酬更低。相比之下,近年来,设计取费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从而导致水电监理人员的流失,目前不少监理企业开始向设计行业转化。为此,提高监理取费标准的问题应该提到日程上来了。
为了促进水电建设工程监理的持续发展,提出下述建议:
1.不断深入总结建设工程监理的经验,与时俱进,提高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创建有公信力和科技含量高的名牌监理企业,促进我国监理事业的持续发展。
2.逐步拓宽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项目管理组织与实施的咨询;招投标咨询;合同管理业务咨询;设计监理;外商投资项目的监理等。
3.开展国外工程建设管理的深入调研, 复核(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定位、职能及其作用,纠正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中出现的理念偏离与误区。
4.加强对业主机构和人员的项目管理培训和交流,促使业主更多更充分地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逐步营造业主和监理建立联盟伙伴的环境。
5.争取政策,提高建设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