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1. 招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 确定招标方式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 标段的划分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但是,对于大型的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将大大降低招标的竞争性,应当将招标项目划分成若干个标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也不能将标段划分得太小,太小的标段将失去对实力雄厚的潜在投标人的吸引力。如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一般可以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单位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分别招标,但不允许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发布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56号令)的规定,若在公开招标过程中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可用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后不在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1.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
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明确拟招标项目已符合前述的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对于申请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各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要求;
(4)资格预审的方法。明确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是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说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联系方式。
2. 招标公告的内容
若未进行资格预审,可以单独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公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3.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的要求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可参照此规定。
(1)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监督。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要求在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 2)对招标人的要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 3)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3)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4)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