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第5号
为加强海关统计信息的咨询与服务,方便公众对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海关总署将自2003年起,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二、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国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GDDS)。海关总署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按照GDDS系统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的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作出解释并予以公布。公众可在IMF网站上查询有关详细内容。
三、海关总署将自2003年起,于每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个年度的《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明确公众可获得数据和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具体时间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2003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2003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时间 | 快报 | 月度初步数据 | 月度咨询数据 | 中文月报 | 英文月报 | 中文年鉴 | 英文年鉴 |
1月 | 8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
2月 | 12日 | 17日 | 28日 | 28日 | 3月5日 | ||
3月 | 10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1日 | ||
4月 | 8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
5月 | 12日 | 17日 | 28日 | 28日 | 30日 | ||
6月 | 9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30日 | |
7月 | 8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30日 | |
8月 | 8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
9月 | 8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
10月 | 13日 | 17日 | 28日 | 28日 | 30日 | ||
11月 | 10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
12月 | 8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注: 发布的月度数据指上一个月的当月数据及累计数据
说明
1、快报(月度初步汇总数据):
仅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
2、月度初步数据:
由海关总署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3、月度咨询数据:
海关总署对外咨询服务部提供数据咨询
电话:010-65195623, 传真:010-65195884
4、中文月报、中文年鉴:
发行单位:海关总署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号海关出版社发行部
邮编:100013
电话:010-85271610, 传真:010-85271611
5、英文月报:
发行单位:香港经济导报社
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342号16字楼
电话:852-25722289, 传真:852-28342985
网址:www.eiahk.com, 邮箱:eiaet@pacific.net.hk
6、英文年鉴:
发行单位:香港方誉信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一座1007A
电话:852-29739133, 传真: 852-25309820
网址: www.b2bchina.com.hk, 邮箱: cs@goodwill.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