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公 告
2010年 第3号
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进一步提高关区报关单规范申报水平和数据质量,加快通关速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5月4日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填报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时,需按《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中所列申报要素的内容填报。
二、自2010年5月4日起,厦门关区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审批环节、电子化手册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即编号第一位标记为“B”、“C”和“D”的《加工贸易手册》)在备案环节预录入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规范申报目录》所列的申报要素填报。对不符合规范申报要求的,海关在通关环节退回报关单并责令企业更改备案数据后再予以通关放行。
对2010年5月4日前核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B、C和D《加工贸易手册》,若已备案的数据不符合规范申报要求,进出口申报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补填制申报要素,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先予办理通关手续后责成企业修改有关备案数据。
三、对《规范申报目录》所列的申报要素与预录入系统提示的申报要素不一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以《规范申报目录》所列的申报要素为准进行填报。
四、对《规范申报目录》中未要求填报申报要素且货物确无规格型号等信息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填报“无规格型号”。
五、对其他未按照《规范申报目录》所列的申报要素填报的报关单,海关退回并责令更正;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为空的报关单,自2010年5月4日起H2000系统将自动退单,并对报关员进行记分考核。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现场海关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海关各业务现场规范申报咨询电话.doc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