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公告(2010年第1号)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6-29

为规范广州海关对特 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55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23号)、《加工贸 易单耗复核程序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耗备案和申 报

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 加工贸易手册单耗备案和单耗申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耗申报环节 明确,企业实际申报单耗时间与单耗申报环节一致;

(二)商品名称、规 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规范。进口料件不能以“辅料一批 ”或“配件一套”等方式备案;

(三)涉及单耗标准 的料件和成品的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应与单耗标准一致;

(四)涉及单耗标准 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不超单耗标准;

(五)同一料件包含 保税和非保税的,应如实填报非保税料件比例。

因计算机系统故障等 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申报或变更单耗的,企业可以纸质《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详见附件1)办理单耗申报或变更 手续。

二、关于报核前申 报单耗

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 单耗的,需事先报主管海关批准。经海关批准同意的,企业应留存成 品样品或图样、图片。

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 单耗的,应提交《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详见 附件2)及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等材料。

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生产工艺原 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的;

(二)企业资信状况 良好且海关管理类别为AA类或A类的;

(三)企业内部管理 规范,相关资料能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查、核定单耗的;

(四)企业配合海关 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的。

 三、关于单耗质 疑

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单 耗提出单耗质疑时,制发《单耗质疑通知书》,企业应根据海关要求 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料件、成品的 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 ;

(二)工艺流程图、 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技术要求、加 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加工合同、订 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有关账册和资料计算方法、计 算公式及说明。

  四、关于单耗 复核

  广州海关隶属海 关关区企业对隶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 海关单耗核定结论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州海关加工贸易监管 处申请单耗复核。新风、内港、萝岗办事处区内企业对单耗核定结论 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海关单耗核定结论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申请单耗复核。

  因不可抗力或者 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企业申请单耗复核时 ,应提交《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相关资料。

复核决定作出前,申 请人可要求撤回单耗复核申请。

五、担保

在海关对成品单耗进 行核定时,企业可向海关提出担保申请,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受理企业单耗担保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4),符合以下条件,经主 管海关审批同意,可先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 内销等海关手续。

(一)企业内部管理 规范,相关资料能满足海关核定单耗需要的;

(二)企业配合海关 进行单耗核定的。

企业提供的担保应相 当于需核定单耗的成品所对应的保税料件应征税款的等值。需核定单 耗的成品所对应的保税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且台账实转金 额不低于应征税款金额的,以及其它原因已收取不低于应征税款金额 担保金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海关收取担保后,企 业应在H2000加工贸易子系统中将有关单耗申报环节修改为“报核前” 。

海关在核销结案后办 理担保解除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2.加工贸易 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

3.加工贸易 单耗复核申请表

4.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受理企业单耗担保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