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公告(2010年第4号)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6-29

为优化海关监管资源,提高海关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海关总署批准,广州海关对广州市区海关机构和业务进行优化整合,成立现场业务处,驻新风办事处和驻内港办事处整合为驻内港办事处。自2010年5月31日起,以下有关海关业务统一由现场业务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管理业务

  原由企业管理处(设在广州市政务中心办事机构)负责的企业管理业务以及原由驻内港办事处、驻新风办事处负责的企业分类管理业务。

  主要包括: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以及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变更、换证、注销;“中国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核;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保税仓库、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快件运营企业报关登记;报关员实习备案、注册登记许可、许可延续以及注销。受理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等五区报关单位适用A类、AA类企业申请,分类通关“事后交单”企业申请,AA类、A类企业“担保验放”申请。

 二、监管业务

  (一)非贸物品监管。原由行邮监管处(设在广州市政务中心办事机构)负责的非贸物品审批管理业务。主要包括:外国驻华常驻机构备案及注销;外国驻华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进出境公、自用物品审批;广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物品审批;外国驻穗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华(穗)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备案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审批;我驻外外交机构人员进境车辆审批;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免税汽车审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分运行李审批;定居旅客运进安家物品审批;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审批;高层次人才进出境自用物品审批;为公安车管部门核对“车辆领销牌照通知书”真伪。

  (二)展览会备案及展览品监管。原由监管通关处(设在广州市政务中心办事机构)和驻萝岗办事处负责的展览会备案及展览品监管业务。

(三)运输工具及企业备案。原驻内港办事处、驻新风办事处、驻萝岗办事处负责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运输企业备案登记业务。

 三、减免税业务

  原由关税处(设在广州市政务中心办事机构)、驻内港办事处、驻新风办事处负责的减免税以及驻萝岗办事处负责的天河区注册企业减免税审批业务。

  主要包括:广州海关关区范围内远洋渔业、船用设备、海上石油、公益收藏、残疾人、救灾捐赠、扶贫慈善项目等减免税及后续管理审批;负责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萝岗区(部分)等六区科教用品项目减免税及后续管理审批;负责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等五区内外资鼓励项目、自有资金、重大装备、国批减免等项目减免税及后续管理审批。

 四、加工贸易业务

  原由驻内港办事处、驻新风办事处负责的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注册企业以及驻萝岗办事处负责的天河区注册企业加工贸易、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业务。有关业务衔接如下:

  (一)新办业务

  自2010年5月31日起,企业新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等),由现场业务处办理。

  (二)在执行合同和电子账册

  在2010年5月31日前,天河区注册企业在驻萝岗办事处备案的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继续由驻萝岗办事处监管和核销结案。上述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核销,届时尚有余料的,可结转至该企业在现场业务处备案的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继续执行。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等四区注册企业在驻内港办事处、驻新风办事处备案的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由现场业务处监管和核销结案。

  (三)在执行不作价设备手册

  在2010年5月31日前,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注册企业在驻新风办事处备案的不作价手册由现场业务处监管;海珠区、天河区注册企业在驻内港办事处、驻萝岗办事处备案、仍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结转至由现场业务处为该企业核发的不作价设备手册,由现场业务处继续监管。

  (四)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注册企业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继续在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海珠区、天河区注册企业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在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具体事项变化情况请留意广州海关网站(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