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公 告
2012年 第24号
为了适应关区航油保税仓库发展,规范航油保税仓库管理,我关决定对《重庆海关对航空油料专用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程》标题修改为《重庆海关航空油料专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将《规程》第二条修改为“海关对航空油料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特指“保税航空煤油”)的出入库审批、通关适用本规程。”
三、将《规程》第十四条修改为“航油经营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向海关递交下月国际航班航线用油量的预测情况表,作为测算保税航油采购入库量和出库供应的参考指标。”
四、将《规程》第六条(五)款修改为“航油经营单位进行航空油料出仓申报时,应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报关单,其中部分项目明确如下:对于加注到外国航空公司使用的保税油料,航油经营单位填制一份《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保税仓库货物”(统计代码1233),征免性质为空,无须填报;对于加注到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使用的保税油料,航油经营单位应按不同航空公司,分别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各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保税间货物”(统计代码:1200),《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国轮油物料”(统计代码:1139),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统计代码:299)。航油经营单位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通关部门办理报关手续,并不得跨年度申报。”
五、将《规程》第十五条修改为“本规程由重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海关航空油料专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重庆海关
2012年9月14日
重庆海关航空油料专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航空油料保税仓库管理,促进保税航油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重庆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海关对航空油料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特指“保税航空煤油”)的出入库审批、通关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海关应使用H2000保税仓库电子帐册,对保税仓库的备案、变更、进出口进行管理。
第四条 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关区内航油保税仓库的监管业务。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航油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章 保税仓库货物的管理
第一节 货物入仓管理
第五条 仓库主管海关对入仓货物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保税航空油料传输进入出口监管仓库前,由航油经营单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经仓库主管海关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出口监管仓库。
(二)保税航空油料通过出口监管仓库传输进入保税仓库油罐前,由航油经营单位通过书面形式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流转申请表》进行进油预申报。
(三)油料传输完毕,航油经营单位应将油料卸载前后ERP系统生成的码头油罐实际库存油量及体积情况打印成纸本,并随附商检证明资料提交仓库主管海关。特殊情况下,经仓库主管海关批准,商检证明资料可延期提交,但应自油料入库之日起15日内提交。
(四)仓库主管海关应对航油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定其进仓数量。
(五)航油经营单位应凭相关单证及报关资料到主管海关通关部门办理货物进仓申报手续。在进行航空油料出仓申报时,应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报关单,其中部分项目明确如下:对于从出口监管仓库转入保税仓库的保税油料,航油经营单位填制一份《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保税间货物”(统计代码1200),备注填报“出口监管仓库转入保税仓库”。
第二节 货物出仓管理
第六条 保税仓库出仓货物,仓库主管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出库手续。
(一)航油经营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向仓库主管海关递交《保税仓储货物集中报关出仓申请表》(一式两联,附件1)报备月度计划出仓总量,经仓库主管海关经办关员审核后交与企业。
(二)保税航空油料出仓时,航油经营单位应根据各航次航班的实际加油情况逐次填写《保税航油专用加油单》(附件2),并在加油结束时由加油员及航班机长确认签名。特殊情况下,经仓库主管海关批准,可由航空公司授权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同时提交有关委托文书。
(三)航油经营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向仓库主管海关递交当月的航油出仓加注情况集中申报资料,包括《保税仓储货物集中报关出仓申请表》(一式两联)、已加盖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加油单、报关汇总清单等。经仓库主管海关审核后,分别在《保税仓储货物集中报关出仓申请表》上签章并在相关资料上加盖齐缝“验讫章”,交企业办理现场报关手续。加油单由仓库主管海关归档留存。
(四)航油经营单位凭已签发的已核单证及集中申报出仓申请表等资料到仓库主管海关通关部门办理出仓报关手续。
(五)航油经营单位进行航空油料出仓申报时,应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报关单,其中部分项目明确如下:对于加注到外国航空公司使用的保税油料,航油经营单位填制一份《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保税仓库货物”(统计代码1233),征免性质为空,无须填报;对于加注到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使用的保税油料,航油经营单位应按不同航空公司,分别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各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保税间货物”(统计代码:1200),《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国轮油物料”(统计代码:1139),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统计代码:299)。航油经营单位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通关部门办理报关手续,并不得跨年度申报。
(六)报关单证放行后,航油经营单位到仓库主管海关保税部门登记相关出仓报关单情况,经审核后交由通关部门办理报关单结关手续。
第三章 保税仓库货物的实时监控和核查
第七条 仓库主管海关对航油保税仓库及其货物实行核查管理制,依据不同核查方式依次分为仓库核查、停机坪加油核查及视频监控及计算机联网监控。
第一节 保税仓库核查
第八条 仓库主管海关应根据保税仓库监管需要对航油保税仓库及其货物采取不定期巡查方式进行核查。即不定期抽查核实相关进油纸本登记资料,必要时进行油罐油料存放量的测量工作,及时了解库存情况。
第九条 仓库主管海关应对航油保税仓库及其货物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的专项核查,主要对航油经营单位的经营状况、收支存数据进行核查;必要时,由稽查部门稽查保税油库的财务会计账册,以核查其付汇的油料总量与实际申报总量是否相符。
第二节 停机坪加油核查
第十条 仓库主管海关应对机场停机坪上国际航班的加油过程进行监控,以不定期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主要检查加油单填制的真实性。
第三节 视频监控及计算机联网监控
第十一条 仓库主管海关应不定期调阅航油保税仓库的视频监控录像检查保税仓的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仓库主管海关应实时监控保税仓油料存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核查。
第四章 实行航油量预测管理
第十三条 航油经营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份递交上一年度各航班的总用油量汇总清单(外航及国航国际航班)和本年度航油预测的需求量(外航及国航国际航班),并按时递交春秋两季的国际航班时刻表,作为保税航空油料一年总量监控的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 航油经营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向海关递交下月国际航班航线用油量的预测情况表,作为测算保税航油采购入库量和出库供应的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