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公告2012年第06号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2-12-27

  为规范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以下简称“电子支付业务”),保证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根据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大连海关开展此项业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支付系统是由海关业务系统、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和第三方支付系统等四部分组成的进出口环节税费缴纳的信息化系统,满足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 求,可适应通关无纸化改革需要,充分保障税收安全。
  二、进出口企业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可以缴纳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缓税利息、滞纳金、保证金和滞报金。
  三、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原有的网上支付系统将于2012年12月31日关闭,届时进出口企业将无法再使用原有的网上支付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为避免因原有的网上支付系统关闭而导致相关业务办理不及时,影响进出口企业正常业务办理,请目前仍使用网上支付系统的用户务必于12月25日前与支付账户的开户银行取得联系,办结新的电子支付系统三方协议签约手续,并登陆电子支付系统进行试用。 
  四、为做好网上支付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2012年12月14日至12月30日期间,网上支付系统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担保功能暂时无法使用。
  五、电子支付系统使用的其他要求以海关总署2011年1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为准。如有疑问,可拨打上海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热线400-821-7660或海关服务热线12360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