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海关公告【2012】第1号

来源:郑州海关发布时间:2012-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公 告
2012年 第1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收缴了下列物品,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郑关知缴字〔2012〕2号)。现将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特 征
备 注
1
运动衫
1213
“adidas”品牌
侵犯“adidas”商标权

特此公告。
附件:收缴清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收缴清单
郑关知缴字〔20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收缴。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特 征
备 注
1
运动衫
1213
“adidas”品牌
侵犯“adidas”商标权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