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2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收缴了下列物品,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郑关知缴字〔2012〕1号)。现将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特征
|
备注 |
1 |
相机、摄像机电池 |
块 |
95 |
“CANON”品牌 |
侵犯“CANON”商标权 |
2 |
相机、摄像机电池 |
块 |
100 |
“SONY”品牌 |
侵犯“SONY”商标权 |
3 |
商标标识 |
枚 |
6020 |
“UGG”品牌 |
侵犯“UGG” 商标权 |
4 |
商标标识 |
枚 |
2200 |
“BOSS”品牌 |
侵犯“BOSS”商标权 |
5 |
商标标识 |
枚 |
500 |
“PULS BOUTIQUE”品牌 |
侵犯“PULS BOUTIQUE”商标权 |
特此公告。
附件:收缴清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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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收缴清单
郑关知缴字〔201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