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
公 告
2012年 第6号
为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署研发〔2012〕389号)要求,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海口海关决定对B类及以上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是指经所在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加贸部门批准,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后集中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办理内销征税的集中申报手续。
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适用于海口关区内的联网监管企业和B类及以上非联网监管企业。
三、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内销当月内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申请办理内销征税集中申报手续。
四、联网监管企业可直接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以下简称“《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再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申请办理内销征税集中申报手续。
五、非联网监管AA类企业,经主管海关加贸部门批准,可以参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允许该企业先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再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申请办理内销征税集中申报手续。
六、非联网监管A 、B类企业,经主管海关加贸部门批准,在其提供符合本公告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有效担保条件下,可参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允许该企业先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再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申请办理内销征税集中申报手续。
七、非联网监管企业申请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应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递交以下单证:
(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用)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原件(AA类企业除外);
(三)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八、非联网监管企业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有效期,自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当年年底。如需继续适用,应重新申请。
九、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企业,应在实际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后,在发货当天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发货记录表》”),并在当月内凭以汇总内销情况,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办理内销征税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核销周期或合同有效期。
十、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企业申请办理内销征税集中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递交以下单证:
(一)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二)《内销批准证》;
(三)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用);
(四)《申请表》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用,联网监管企业免交);
(五)《发货记录表》;
(六)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十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担保可采用保证金、保函两种形式。
十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保证金(或保函)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保证金金额=企业月计划内销金额x 汇率x 内销商品的综合税率X50%。其中,企业月计划内销金额=∑企业计划内销料件(制成品)数量x 合同料件(制成品)备案单价。
十三、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B 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按其月计划内销金额的全额收取保证金(或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十四、企业已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或保函)或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的,无需重复缴纳。
十五、非联网监管A 、B 类企业月度内销金额超出的月计划内销金额时,应到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变更保证金(或保函)金额。变更手续参照本公告第七条的规定。
十六、非联网监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且正处于整改期内的;
(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十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
(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责令限期改正,且正处于整改期内的;
(三)非联网监管A 、B 类企业月度实际内销金额连续三次超过月计划金额而不到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办理变更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的。
十八、企业被降为C 、D类的,即时终止适用“集中申报”模式。
十九、企业被停止或终止适用“集中申报”模式时,当月已内销但未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货物,仍可按照“集中申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本公告所有附件视同本公告正文部分。
二十一、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 doc
2.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
海口海关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