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关公告2012年第06号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2-12-31

    为进一步优化海关审单环节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方便合法进出,湛江海关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推广应用“湛江海关原始单证管理系统”。为规范操作,便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湛江海关原始单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我关的业务辅助系统,适用于与我关已签订无纸通关协议的企业。本系统的使用不改变现行的纸质通关作业模式。

    二、经授权,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专网访问部署在对外接入局域网的系统,进行单证的录入、补录或申请重录。系统企业端身份验证方式为电子口岸IC卡认证,预录入员、报关员必须通过IC卡验证后才能进入系统。

    三、通过IC卡验证的预录入员、报关员的权限包括:

    (一)录入提交原始单证数据;

    (二)对本人录入的原始单证数据进行补录;

    (三)对本人录入的原始单证数据进行重录申请;

    (三)查询本人的历史数据。

    四、与我关签订无纸通关协议的企业,可使用系统录入提交原始单证电子数据,主要功能包括数据的录入、补录、暂存等。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同时,应按照系统的操作提示录入提交相应的合同、发票、监管证件等全套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原始单证数据。

    五、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申报货物进出口后、办结海关手续之前补录原始单证电子数据的,企业应一次性在系统进行补录。已经审核确定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费证件要素的报关单,不能补录单证电子数据,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根据补充申报有关规定补充录入提交单证的;

    (二)补充录入提交单证涉及报关单修改且经海关审批同意对报关单进行修改的。

    六、企业在系统中提交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真实,保证与纸质单证相一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述可以重新提交随附单证情形的,或者因录入操作失误需重新录入原始单证电子数据的,企业应当在系统重新录入数据,申请原因的填写应具体明确,并注明需重新提交的单证名称、单证更改内容等详细情况。经海关审批后在电子重录申请上打开重录开关。企业可在系统上查询电子重录申请的状态,待重录开关打开后可重新录入原始单证电子数据。

    八、系统提供数据查询功能。预录入员、报关员可查询本人录入的原始单证数据及重录申请等状态。

    九、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湛江海关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