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外贸增长,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暂行规定》(署税发〔2012〕437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关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款滞纳金:
(一)生产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但补缴相应税款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四)经海关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纳税义务人申请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时,应向纳税地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表》(附件1);
(二)原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海关经核实纳税义务人提交的有关申请单证资料、税款滞纳原因及补缴税款情况等均符合相关规定的,报海关总署审批。
四、对符合规定情形海关总署同意减免的,海关应与纳税义务人签订《湛江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附件2),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五、对不符合减免规定的,海关应填写《税款滞纳金减免告知书》(附件3),书面告知企业。
六、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的相关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附件1:《税款滞纳金减免告知书》附件2:《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表》附件3:《湛江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
湛江海关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