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公 告
2013年 第1号
为进一步促进海西区域经济发展,充分体现守法便利的原则,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截至2012年12月,厦门海关已联合福州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汕头海关、南昌海关、武汉海关、长沙海关、贵阳海关、银川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兰州海关、西宁海关、昆明海关、乌鲁木齐海关、天津海关、黄埔海关、青岛海关、南京海关、深圳海关、大连海关、上海海关和太原海关共24个海关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厦门关区A类及以上进出口企业,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以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为准)、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可按照厦门海关2007年第4号公告规定,向厦门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相关申请手续可到企业主管地海关(隶属海关或办事处)办理。
二、企业经海关审核后,在上述海关所属口岸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厦门海关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验放货物。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