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2012)14号公告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3-0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公 告

南关知公字〔2012〕14号

    我关于2012年11月11日在驻机场办事处监管现场查获的下列物品,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13年4月16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物品依法予以收缴。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特征

备注

1

钱包

2

带有LV及图型标识

 

2

背包

1

带有香奈儿(图形)标识

 

3

皮带

4

带有LV及图型标识

 

4

名片夹

4

带有LV及图型标识

 

5

皮带

2

带有BURBERRY格子图形标识

 

6

雨伞

1

带有香奈儿(图形)标识

 

特此公告。

 

 

2013年1月16日


南关知公字〔2012〕14号(扫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