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关公告2013年第02号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时间:2013-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公   告

2013年 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出区管理,根据国务院及海关总署有关管理办法,重庆海关专门制定了《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出区管理操作规程》,现就其中涉及企业办理流程和手续有关事项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1.企业办理手续所需资料及海关管理要求

2.处置固危废物资质申请表

3.转移固体废物出区申请表

   4.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归类状 态认定书

5.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申请表

                                                                              重庆海关

                                                                         2013年1月15日


 

 

附件1

企业办理手续所需资料及

海关管理要求

一、区外处置企业备案及管理事项

(一)区外处置企业应具备利用或者处置固危废物的能力,并向总关加贸职能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1.《处置固危废物资质申请表》(附件2);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

6.利用或者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利用或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

7.对区内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能力证明材料,属危险废物的,须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申请作为销毁机构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财务资料;

9.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区外处置企业的处置或者利用方式必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保证原固危废物失去原有使用及商业价值。

(三)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需出区处置或者利用的,区外处置企业必须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承运固危废物,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

(四)区外处置企业应按海关要求提供处置或利用货物清单、处置报告以及处置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

(五)区外处置企业或者销毁机构应定期向总关加贸职能和财务部门报送固危废物处置或者利用情况,报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季度。

二、区内企业备案及管理事项

(一)区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需出区处理的应向主管海关备案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1.《转移固体废物出区申请表》(附件3);

2.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

3.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

4.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区内企业应将不同环节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按不同规格型号分类储存、运输,严禁混放混装。

(三)区内企业存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完整的固、危废物管理档案;

2.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固、危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海关主管部门报告,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6.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7.危险废物存放不得超过一年。

(四)区内企业申请将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退运出境的,按照退运货物有关规定办理。

(五)区内企业申请将可以用作原料的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固体废物内销的需按海关要求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提交内销申请;

2.《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归类状态认定书》(附件4);

3.企业内销合同或协议;

4.实物照片及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资料。

(六)区内企业申请出区处置或者利用固体废物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出区处置或者利用情况说明,包括需列明处置或者利用货物的品名,说明货物产生的流程,出区处理的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向海关说明的情况,并填写《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申请表》(附件5);

2.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或者利用的,需提交保税港区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

3.《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归类状态认定书》;

4.出区处置或者利用合同或协议,其中处置企业必须为直属海关确定的处置或销毁机构;

5.企业承诺书,承诺资料真实有效,并由企业签章确认;

6.《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7.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七)区内企业申请将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保税货物销毁处置的,可以比照上款要求办理。

(八)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置或利用后,区内企业取得客观、可量化收益的,应通过后续补税方式申报纳税。

三、用语解释

固体废物是指区内企业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所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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