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要介绍一下FIDIC合同按目录分类各部分大致包含的事项:
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除了FIDIC合同定义外,主要是与沟通相关的事项。通信、图纸、文件、保密等。
2、雇主主要是雇主义务。FIDIC合同中雇主这一条的规定基本只有义务,雇主权利基本委托工程师来执行,所以雇主的权利比较少论及。与87版FIDIC比较,99版明确增加了雇主索赔的权利。这个变化算比较大的。87版FIDIC在合同内比较少提到雇主的直接索赔,往往都是“承包商承担责任”,这显然在合同款项的扣回操作上让雇主就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说明一下,雇主的索赔也不是无边无际的,许多项目连带的损失不一定可以包含在索赔之列,具体要看合约是如何规定的。
3、工程师工程师已经是雇主人员了。
4、承包商FIDIC合同直接定义了承包商应该完成的24个主要合同事项。
FIDIC合同定义了承包商的24个事项,但仍然比较笼统。特别是在措施与开办费方面,说得太少。一旦合同事项发生,很难依据合同的这些规定定性定量费用项目及费用数额。FIDIC合同体系一般都会使用开办项目条款或者基本措施项目条款的合同组件,来极大地加强这一块的定义。
相类似的合同加强性规定在国内情况下也有。主要是国家规范规程规定范围内对投标人的投标“施组”等技术投标的强制性要求。对周边事项比如保险、环境安全、进场道路等措施或开办项目上的要求则比较模糊,费用相关事项也定义的不准确。不过,国家强制性规定落实到项目的特定要求上,还是有许多的工作要做的。这一点国内合同几乎没有什么作为。通常比较好的情况就是把相关规范列进合同几。如果能在合同上针对性地加强,那国内合同在这块也可以做到很好。
5、指定的分包商主要是承包商关于指定分包的相关事项。包/考试大/括“反对指定”与“分包商付款”
6、员工许多国家的劳工法相当严格,由于劳工问题给项目带来巨大影响的事情并不少见,所以FIDIC严格规范了承包商员工方面的事宜。我们国家也在逐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比如民工工资预留金制度等。更严格的规定必定会陆续出台。FIDIC关于劳工的条款规定有着很大的适用性。
7、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主要是与物料相关的规定与检验验收等程序相关事项。这一块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象物料样式及材料标准等事宜,各国都基本有相关的专门规定。雇主在招投标阶段定义清楚这样一个物料方面的东西,除了国家相关规定,雇主的直接要求也是需要一个很大的文件来定义。这个文件就是“工料规范”。FIDIC合同里“工料规范”这一项是必不可少的。“工料规范”由设计人提供,主要是说明工程物料与工艺方面要求的文件,某种程度上说相当于我们国家材料规范、施工规范、及雇主特定物料要求(比如颜色样式等)的接合体。对于招投标来说,它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成为投标报价的基本依据。只有材料属性定义的准,相关工艺要求说明的清,报价才能相应准确。
国内施工规范与材料规范技术上的规定是很细的,但与造价控制的对应性不好。国内设计院是不会出“工料规范”给雇主,国家规范没有相关的要求。但单价合同少不了物料特性这一块的定义,否则无法实行“单价包干”。实际的操作中,就只能巧妙利用国内规范“技术细化”的优势,将造价控制与这种“技术细化”相结合,以设法“绕过”单价合同对工料规范的依赖而保证“清单单价包干”的严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