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谁知,此后该种产品价格猛涨,甲公司考虑到如不供货给乙公司,即使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纯赚7万元。于是,便于供货当日电告乙公公司.
公司:宁可支付违约金,也不愿履行合同。然而,乙公司不干,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需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首先,甲公司为谋求高价而故意违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用。其含义之一,就是合同当事人应认真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积极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非经当事人同意或按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变更、解除、违反合同,不得害国家、集团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鉴于甲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是理所当然的。甲公司故意违约且想就此解除合同,仅仅基于承担违约金,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且是建立在危害交易安全、破坏合同秩序、损害乙公司利益的基础上,明显与诚实信用相违?
其次,甲公司“丢车保帅”谋取7万元利润于法无据。一方面是此举违法,不应保护;另一方面是由于订立合同时,双方均是依照当地时价,不存在欺诈,也不可预见此后的价涨价落,风险自然由各自承担,公允合理,不存在投机取巧,因而不能适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条款。
再次,违约金的支付并不等于合同履行完毕、无需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无效及被解除。相反,违约人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中可以看出,“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本案是与之吻合的: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乙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符合合同目的,甲公司也确有实际履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