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人高考考生
诚信考试承诺书
一、本人已阅读《考生守则》的全部内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至第十二条的全部内容,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接受处理。
二、按招生考试部门的要求,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证件和毕业证是真实、准确的。
重要告知
一、按照成人高考报名要求,考生本人所提供的信息、证件和毕业证必须是真实、准确的。同时,报考专升本的考生被录取后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交录取院校核查,否则教育部将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经上报的信息不再进行更改。
凡因考生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证件和毕业证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是在校生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将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三、2008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继续使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考试中心于2007年1月颁发的复习考试大纲,在专科起点升本科政治科目复习考试内容中,新增“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相关内容。
四、我区今年将进一步完善成人高考考生诚信档案,并及时向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平台报送考生诚信信息,以供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查询。
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2B铅笔、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刮纸刀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及考场号、座位号,并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考生答题“注意事项”,待监考员在答题卡上粘贴完条形码后,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与自己的准考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凡漏填、错填的答题卡无效。
遇试题卷和答题卡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应在指定的区域内等候;未接考点通知不得离开考点。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答题“注意事项”中的要求,按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将答题卡折叠、弄破、弄皱;不准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题卡,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分内容)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六条 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中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