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考试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考试机构,省直及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04年度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补充说明》(人考中心函[2004]94号),现就2004年4月26日我中心所发《关于2004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中心函[2004]54号)补充说明如下:
一、“通知”第三款原为“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现改为“草稿纸由考点负责发放、回收”。
二、考生在考试做答时,不得使用铅笔、涂改带(液)。
三、“通知”中附件3《外经贸外语口语考试基本程序及要求》第三款“成绩标准及评定”第一条中,《外经贸英语500句》应为《国际商务英语口语》。
请各市及有关单位及时将补充说明通知考生。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