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欧共体)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美国)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中国)产品缺陷的种类有:设计缺陷;生产缺陷;指示缺陷;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的缺陷。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最初设计时由于未考虑全面,而使产品在使用中存在的一些潜在的缺陷。指示缺陷。产品的设计制造不存在问题,但由于产品有特殊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使用条件等,如产品提供者没有对此做出必要的指示、说明,就可危及使用者的人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指示缺陷概括地说,指产品不具备必要的说明或说明不当而使产品产生不合理的危险。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如下赔偿:
①痛苦与疼痛;
②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③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
④合理的医疗费用;
⑤身体残废。美国法律不仅允许受害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还允许他索赔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后者的金额在全部赔偿额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是美国产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商业上的损害赔偿。商业上的损害赔偿通常是指有缺陷的产品的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
(四)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如果有过错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顾,受损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给予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很高,其目的是对有过错一方的恶意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施加惩罚,以遏止其他人重犯类似过错。至于是否判处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以及其金额的大小,主要由陪审员根据案情事实酌情决定。
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就是调整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加强生产制造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性质:社会经济立法,具有公法的性质。它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进行排除或变更。
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1、疏忽说:
(1)被告未尽合理注意,有疏忽之处;
(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3)原被告无须有合同关系。疏忽是一种侵权行为。
2、违反担保说:
(1)被告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担保;
(2)产品的缺陷给原告造成损害;
(3)原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
3、严格责任说;即无过失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侵权之诉中才能援引);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1)痛苦与疼痛
(2)精神上的痛苦与苦恼
(3)收入的减少与挣前能力的减弱
(4)合理的医疗费用
(5)身体残废
2、财产损失的赔偿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当被告不顾公共政策,由陪审员决定赔偿金额的大小。
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关于管辖权问题:“长臂管辖”即只要当事人与该州有“最低限度的接触”法院就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损害发生地法——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主要内容:
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2、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3、关于产品的定义;
4、关于缺陷的定义;
5、关于损害赔偿;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1、《公约》对产品、损害及责任主体的规定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损害:对人身的伤害或对财产的损害及经济损失。但,除非与其他损害有关,产品本身的损害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不应包括在内。
2、《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3)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的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