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公平就业权利,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现就修订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0年起,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项目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二○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