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9〕9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国统一鉴定的时间、职业、等级
2009年全国统一鉴定共组织两次,下半年为11月21日、22日。统一鉴定的职业为:秘书(含涉外秘书)、营销师、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文化师、企业培训师共15个,具体职业等级、鉴定日期、考核方案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试行“统考日”制度,继续开展全省统考
按照《通知》要求,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下称“统考日)制度。具体时间是3月20、21、22日,5月15、16、17日,7月17、18、19日,9月18、19、20日,11月20、21、22日。我省秘书(5-3级)、营销师(5-3级)、公关员(5-3级)3个职业的全省统一鉴定与全国统一鉴定同时进行。全国和我省的确定的新职业试验性鉴定、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我省确定的技师(高级技师)统一考评,均全部纳入其他“统考日”进行,具体安排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认真做好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省鉴定中心对我省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报名工作。省属有关大中专院校、我厅直批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本校学生和学员参加全国统一鉴定,可直接向省鉴定中心报名。各报名组织单位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要求,严格审核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申报条件请登陆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
www.osta.org.cn查询),并于考前40天通过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将考生报名数据上报省鉴定中心,同时递交加盖单位公章的考生报名表、资格证明材料及考生论文等相关资料。省鉴定中心要组织力量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统一制作准考证参加全国统一鉴定。
四、规范职业资格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全国统一鉴定有关职业资格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与鉴定的衔接,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凡具备报名资质申请开展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级别培训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我厅职业培训处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其学员不得参加全国统一鉴定。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安排,今年将继续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企业文化师6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全国试验性鉴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设立相应的培训鉴定试点机构,经我厅资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后开展试验性培训鉴定工作。
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教材、考试资料的订购服务工作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四川代理发行站承担。发行站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内,联系电话:028-86126713、028-86125756。
五、加强考务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全国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按照考培分离、方便就近、集中管理、相对固定的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参加全国统考规模情况,按照全国统一鉴定考场设置标准,选择推荐具备相应设施条件的学校或培训机构作为相对固定全国统一鉴定考点,并于3月底前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设置申请表》(附件3)报省中心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地在组织全国统一鉴定实施过程中,要明确并落实考务管理、质量督导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加强对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失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违法涉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强化监考人员责任意识,杜决舞弊行为,维护统一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统一鉴定顺利实施。我厅将在统考期间派遣质量督导员配合各地开展现场督导工作,并运用全国统一鉴定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对有关考场进行考试过程在线全程监控。
我厅监督举报电话(028)86136211,统考当日值班电话(028)86140132。各地也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和值班电话,认真妥善处理群众举报和考试现场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