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查分规定
一、为了规范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务管理行为,维护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为应考人员服务的宗旨,制定本规定。
二、宁波市考试管理机构通过因特网(宁波市财政税务局网站:www.nbcs.gov.cn)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在1个月时间内,应考人员若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向原报名的县(市)、区财政局考试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格式附后),要求查分。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考试管理机构收到应考人员的申请后,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40日内,将本地区应考人员申请查分应考人员的申请表汇总后送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财政局考试管理机构自收到各地申请汇总表起,在1个月内组织查分,并将查分结果书面答复各县(市)、区财政局。
四、考试查分只对各小题合分、登分、汇总、录入进行核查。
五、宁波市财政局组织查分小组,查分小组由评卷专家、宁波市财政局考试管理机构人员和宁波市财政局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共同组成,核查小组不得少于3人。查分完毕,由参与核查的人员在查分记录表上签字署名。
六、对成绩核查发现错误的,由宁波市财政局根据核查结果对该应考人员成绩进行调整。
七、各县(市)、区财政局考试管理机构在接到宁波市财政局的查分结果书面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申请查分的应考人员。
八、查分小组进行查分时,应针对应考人员要求,依据国家规定,实事求是进行,做好保密工作,不允许应考人员本人或与查分工作无关人员接触试卷,查分小组成员不得直接向应考人员透露有关查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