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和提高业务水平,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土建、安装、市政、园林、装饰等专业。
第四条 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安徽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省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统一编制培训教材、考试大纲、统一组织考试和命题;
(三)制订造价员继续教育计划并实施;
(四)负责全省造价员发证、登记、变更、验证工作;
(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
第五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网管系统”)。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省统考,考试专业分为“土建”和“安装”两项(“园林”和“装饰”专业参加“土建”专业考试;“市政”专业参加“安装”专业考试),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第七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中专毕业或相当学历者,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二年的在岗人员;
(二)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的在岗人员;
(三)工程造价专业毕业后工作满一年的在岗人员。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
(一)“工程造价”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申请增项专业的。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二张。
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在提供报名材料的基础上,需填写“安徽省造价员考生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申请表”,并将毕业证书原件报安徽造价协会查验。
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报考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考生可到“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www.ahzj.com.cn)上,通过“造价员网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后,按照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到单位所在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将确认合格的人员信息通过管理软件上传给安徽造价协会,并将报名材料报送安徽造价协会。
第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应登录“造价员网管系统”申请领取资格证书,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经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安徽造价协会。
第三章 造价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安徽造价协会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专用章制作。
第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由10位字符组成(如下图):第1位统一填写我省简称“皖”,2、3位填写发证年份,4位统一填写“0”,5位填写各市代码,各市代码按各地汽车牌号上的英文字母A、B、C、D……编排,6~10位为证书流水号。
编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含意 | 地区简称 | 发证年份 | 市代码 | 流水号 | ||||||
举例 | 皖 | 08 | 0A | 00001 |
第十四条 造价员执业专用章为蓝色原子印,形状(如下图)为长方形,长为48mm、宽为17mm;第一行统一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字样,第二行和第三行为持证人姓名和证书号,第四行为持证人从业登记单位;字体大小除姓名为宋体小四外,其他为宋体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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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六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三)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登记执业;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四)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五)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和办法;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协助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造价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由安徽造价协会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造价员最高执业年龄为70周岁。
第十九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市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