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政策法规
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符合规划要求并与环境相协调;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并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2.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
低层1~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应设电梯);
高层10层及以上(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套内空间设计原理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套型分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不包括阳台、)分别不小于34㎡、45㎡、56㎡、68㎡.
2.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及尺寸应尽可能有利于床位的布置;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单人卧室不小于6㎡,兼起居的卧室不小于12㎡.
3.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厅室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面积不应大于10㎡.
4.厨房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小于4㎡,三、四类住宅不小于5㎡.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设备布置要符合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单面布置设备时厨房净宽不小于1.5m 双面布置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0.9m.
5.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卫生间面积,三件洁具时不小于3㎡,二件洁具时不小于2~2.5㎡,单设便器时不小于1.1㎡,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6.新规范没有强调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意在使设计能有更大的灵活性。
7.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栏杆设计应考虑防止人员及花盆等物体坠落的措施,如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净距不大于0.11m,栏杆净高一般不小于1.05m、中高层及高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小于1.1m等。寒冷、严寒地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顶层阳台应设雨篷。阳台、雨篷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篷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8.按照使用功能确定各空间位置及相互联系。厨房与起居室要有联系又适当隔离;卫生间靠近卧室,又要考虑防潮、防噪声。厨卫结合.管道集中可节省投资,有利工业化。
9.朝向和通风要求随地理条件而不同。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其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除严寒地区外,一般西向居住空间的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西向外墙应隔热,房间窗地面积比:
居室、起居室(厅)、厨房≥1/7;
其他≥1/12;
离地面高度低于0.5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
昼间不应大于50dB;
夜间不应大于40dB.
住宅分户墙和楼板的计权空气声隔声量不应小于40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10.套内使用面积计算规定:套内使用面积包括户门内所有厅室、走道、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壁柜等使用空间的面积,不包括烟道、风道、管井面积以及墙体保温层所占面积。跃层住宅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利用坡屋顶空间时,净高低于1.2m处不计面积;净高1.2~2.1m处计一半面积;净高超过2.1m处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11.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外墙外保温住宅建筑面积按保温层外表面计。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阳台面积按结构地板净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