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 关于2010年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5-28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吉人社办字[2010]13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州2010年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上述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6月1日至10日。  
  考生登陆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报名。网上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省(中)直驻延边单位及长白山管委会考生可就近选择延边州考区。  
  2.选择考试。考生根据需要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填报错误或提供虚假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  
  4.上传照片。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照片。上传照片前,必须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处理工具”将照片处理成宽120×高160像素,照片要清晰,头像要占照片高度的一半以上。  
  5.打印报名表。考生在网上自行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和办法:  
  现场确认时间:2010年6月7日至11日。  
  上午8:30~11:00;  
  下午14:00~16:30。  
  我州的确认时间与省直不同步。  
  网上报名后,选择延边州考区的考生须按时到延边州机关事业单位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确认。地点:延吉市建工街500号(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北侧门)。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本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合格,由审核人和考生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报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和相关证书等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缴费时间:2010年6月7日至12日。  
  经现场确认后,考生按收费标准(见附件1)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四)准考证打印  
  各项考试考前一周内,考生登陆省职考办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2010年10月23日

上午 9∶00 — 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 2∶00 — 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010年10月24日

上午 9∶00 — 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2∶00 — 5∶00

城市规划实务

  三、报考条件 
  凡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见附件2),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提供假学历、假证件、假单位等材料,以及因考试作弊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考,否则后果自负。  

  五、成绩发布与证书领取 
  省职考办网站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领取通知。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由考试中心负责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投递到考生手中,接收证书时须持本人《网上打印的成绩单》、身份证。  
  六、工作要求 
  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要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3号令,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凡替考、使用假证件、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互相交换试卷、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等考试违纪违规的考生,取消考试成绩,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 1、考试收费标准 
  2、报考条件 

  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报名费

考务费

城市规划师

13/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每人120元,其余3科每科6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吉省价收函[2001]52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即本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免试:
  (一)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1999年4月7日),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3、1982年及以前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