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定额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企业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应在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指导下,根据企业定额分项工程所包括的工作内容,采用科学的方法确定,既要尊重材料在施工过程中的消耗规律,又要与企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相符。
材料净用量的确定;材料净用量应优先选用理论法、理论与实验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不能采用这些方法确定的材料或分项工程,可根据条件具备的情况采用统计法或观测法确定。
(1)理论计算法,是根据现行规范和设计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数学公式计算材料净用量的方法。
采用理论计算法应该注意的问题: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净用量必须满足(不能低于)分项工程定额单位核定的体积、面积、或吨位的数量。其中,单一材料的分项工程,其材料净用量不得少于定额单位的计量;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材料的分项工程,其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材料的数量合计不得低于定额单位的计量。
以周转材料为主材的分项工程是以其功能而非实体参与建筑产品形成。因此,周转性材料的净用量,以确保由它构成的工程实体的功能为原则,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入企业定额。
周转材料的一次摊销量的大小和周转材料的周转次数(或耐用期限)、一次使用时间有关。周转次数(或耐用期限)取决于企业对周转材料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水平;一次使用期则取决于企业的施工能力所影响的工期长短;而周转材料的品种变化,则取决于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速度。当企业定额的计算规则、分项工程内容与国家基础定额或地方定额相一致时,可以直接使用国家基础定额或地方定额中的材料净用量。
(2)理论和实验相结合的确定方法理论和实验相结合是计算混合材料如混凝土、砂浆、灰土等配合比用量的常用方法,即根据设计规范提供的配比计算公式,先计算出配比中各种材料的净用量。经试配、试压对计算的数据反复调整、核实最终确定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时应注意: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提供的计算公式和程序计算,当规范要求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修正、调整配比用量。严格执行现行规范规定的配比材料的质量标准,并结合实际使用的材质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
某种材点在施工过程中的损耗量,不同的施工企业应该具有不同的水平,正像周转材料一样,它随企业的技术能力、施工管理水平而变化。是带有强烈竞争色彩的费用项目。因此,施工企业应以提高竞争能力为出发点,施工中不断降低材料的损耗量,实事求是地测定本企业各种材料的损耗率并纳入企业定额。
四、企业定额申材料价格的确定
企业定额既然是投标报价使用的计价定额,在有了材料的消税量之后,还必须有相应的材料价格。命理确定材料价格,是指在明确材料价格内各项费用属性的基础上,从费用组成到计算,必须与企业的实际管理水平相结合并和国际惯例接轨。
(一)材料价格的组成和计算
材料价格的组成及组成费用的计算公式,在我国预算制度的有关文件和各类概预算教材里,均有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介绍,企业完全可以以此为参考来确定自己的材料价格。因此,这些规定和计算公式,本文不再赘述。但是,企业除了正确编制自己的材料价格之外,当应充分认识到:
1.材料价格的高低是企业材料管理水平的测试器,企业只有如实地计算材料的供应价及其它各项组成费用,才能真实反映并使企业的领导者了解自己管理的优劣,从而扬长避短,不断提高。
2.在构成材料价格的各项费用中,除了材料的供应价之外,其余各项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建筑业付出的活的和物质化的劳动。如:建筑安装企业负责进行从施工所在地、市的车站或码头到施工现场指定堆放点或工地仓库的运输;自备的包装品材料的摊销价值;采购和保证建筑材料能满足施工生产需要所进行的仓储保管等。对于这些情况,企业要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大原则下正确处理。
(二)关于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费
就某一商品而言,一旦被购买,它就已不再是原来的商品了。虽然它可能尚未进入因消费过程(生产消费或生活消费),但已做为一种消费资料而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资本形式上的储存品,存在于生产资料的形式上。这种生产资料是已经在生产过程中,或是至少已经在生产者手中,因此,已经潜伏地处在生产过程中。建筑材料也是这样,建筑企业是把它当做生产资料购买,购买的目的,不是为了销售而是为了生产。所以,建筑材料一旦被建筑企业购买,在投入生产以前所发生的储存和保管,是做为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储存和保管口有些欧美国家在工程报价时,把采购和保管费纳入间接费范畴,不是毫无道理的口对此,施工企业须有清醒的认识。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和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无论把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费归入何处,这一部分所发生的费用,可都是建筑施工企业当期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