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协调作用(三)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0-07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中将项目组织协调工作分为内部关系的组织协调(指导承包单位内部,包括项目经理部的各种关系);近外层关系的组织协调(指承包单位同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的单位);远外层关系的组织协调(指与承包单位及项目管理有关,但无合同约束的单位的关系)三种。现按照此种划分办法分别论述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的内容:
  (一)对内部关系的组织协调:
  1.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因此要维护建设单位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以尽可能低的造价建成,尽早使建设单位受益。总监理工程师及全体监理人员应充分尊重建设单位,加强与建设单位领导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项目监理工作和项目监理人员的意见。在召开监理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事故、支付工程款、工程变更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征取建设单位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和建设单位搞好关系,但不应该是无原则的,这个原则是建立在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当建设单位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或坚持不正当的行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采取说服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与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所属监理单位领导报告。但是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坚持原则,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凡是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活动,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后再实施,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将失去监理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的主动权。监理单位以自己的工作及成果,赢得建设单位的支持和信任。
  2.与设计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但因为都是工程行业,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与设计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工程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之间,应互相理解、尊重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展情况,充分理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并促其圆满地实现。设计工程师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由于施工图纸给施工造成的困难;如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应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积极地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考,但监理工程无权修改设计,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时监理工程师应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变更工作。
  3.与承包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依照有关的法令、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赋与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目标实现最佳状态。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时,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予以维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合同管理中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并热诚地帮助解决困难,促使承包单位能够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但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时,一定要拒绝验收,总监理工程师拒绝支付工程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但应注意限度,万不可滑落到庸俗拉拢的地步。
  4.与其它监理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如本工程项目还有其它的监理单位时,相互间要加强联系,相互尊重,互相配合,划分清楚各自的监理范围与界限,不留空白。不好划分的,由双方协商以一方为主,另一方密切配合,共同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的文件进行签认,工程竣工后由双方共同验收。建立双方总监理工程师的碰头协商制度,交流情况、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完成监理任务。
  (三)对远外层关系的组织协调:
  1.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建设管理、规划管理、环保管理、卫生防疫、市容、消防、公安保卫等部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包括供电、供排水、供热、电讯等部门。与这些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主要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2.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
  这是项目监理机构唯一有联系的远外层关系单位。监理单位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是监督与指导的关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为政府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与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地执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地,如实地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反映情况,接受其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单位的威慑作用,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的控制与保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