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建设单位以及其所属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获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于行政委托——代理而非经济委托——代理,行为偏好必然主要遵循行政逻辑而非经济逻辑。由行政逻辑赋予的行为偏好天然地钟情于工程进度,进度责任高于一切,为了“政绩”、“献礼”、职工“福利”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计划以顺利地向上级部门要到钱花,一切工作重心都以赶工期为旨归,共同体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批中心”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都得为按时完成此“政治”目标而“献身”,“三边”工程屡禁不止,违反建设程序的情形屡见不鲜,有的工程甚至到竣工验收时都尚无一套像样的施工设计图纸,为了寻求表面上“合法”,于是以竣工图纸为依托,实现施工设计图纸的合法化,由竣工图主导设计图,而不是相反。有的工程施工的工期目标要求已达到无视任何合理工期和科学的施工工艺技术的程度,由此经常损害工程质量。但是,无论工期有多么重要,虽然质量差点不要紧,工程竣工交验之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合理使用年限而显著地增加大修和日常维修养护的费用也不要紧,也就是显著地增加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成本花费不要紧,底线是不能即时发生质量和施工安全恶性事故,万一发生了事故也不能让上级领导知道,即使上级领导知道了也不能让上级领导的领导知道,更不能被传媒曝光。正是在工程进度和赶工期这一点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目标函数相契合,因为前者要“政绩”,后者要“信誉”;前者依靠后者实现“政治”目标,后者仰仗前者赢得战略主动。至于投资控制,则是预算软约束,不管概预算一超再超,也不管多花了多少冤枉钱,亦不管运营使用中增加了多少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成本,甚至另立项目推倒重来,而这一切只要在现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内“合法”就行。这就是行政逻辑主宰下工程建设三大控制目标之间的“辩证”关系。
由经济逻辑赋予的行为偏好则是钟情于三大控制目标的最佳组合,其中投资控制相对占据突出的位置,为此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工艺技术,以及预算受到较硬的约束。技术为行政服务、服从于行政的说法没有错,但行政逻辑张扬到可以主宰一切万物乃至整个宇宙的程度就损害了经济逻辑的逻辑一致性,致使经济逻辑不能贯彻到底。工程建设管理看似逻辑不一致,却遵循着逻辑不一致的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