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法规辅导:行政责任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2-27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种类
  1.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6)行政拘留
  (7)其它行政处罚
  3.行政处分(6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二)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规则
  (1)查明事实
  (2)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
  2.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
  2)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和设备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2)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