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上必须具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二)刑罚种类
1.主刑(5类)
(1)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法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l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2.附加刑(3类)-可单独使用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有本质区别,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和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3.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1)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
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