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2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建注发〔2012〕3号),现将我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3月1日9:00-3月16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考条件见附件1、2,提交报考材料要求见附件3。
(二)交费确认
我市采取现场刷卡缴交考务费报名确认方式。
我市“报名确认”时间:2012年3月12日—16日;
地点: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路2号东莞市南城职业中学东门内。
联系电话:0769-22203889。
二、考试级别、时间及科目 注:带“*”号的5个作图题考试科目的考生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级别 |
日期 |
考试时间 |
科 目 |
一级 |
5月 |
8:00-11:30(3.5小时) |
建筑设计 |
13:30-15:30(2.0小时)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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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18:00(2.0小时)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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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8:00-11:30(3.5小时) |
*场地设计(作图题,自备图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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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7:30(4.0小时) |
建筑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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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8:00-10:30(2.5小时)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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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8:30(6.0小时)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自备图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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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8:00-10:30(2.5小时)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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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8:30(6.0小时)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自备图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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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5月 |
8:00-11:30(3.5小时)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自备图板) |
13:30-16:30(3.0小时)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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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8:00-11:30(3.5小时)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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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8:30(6.0小时)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自备图板) |
根据《关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成绩管理的通知》(注建〔2004〕5号),自2007年起,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考试中,只能报考第一科全考,其专业代码为“01”。取消了02专业(报考第一科上半部分)和03专业(报考第一科下半部分)。
三、考试方式
(一)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两大类型。一类是知识题,一类是作图题。知识题用答题卡作答,试题(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作图题草图纸由各考点统一配发,各科作图题考试每位考生配发4张A2草图纸,考后收回。
(二)按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原五年改为八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原二年改为四年。具体实施办法按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执行:
1.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年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2.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四、其他
(一)考场设置
主考场设在广州,考场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在考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下载准考证,并用A4纸打印。
(三)收费
根据粤价〔2001〕52号文规定,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费每科10元,考务费知识题每科60元,作图题每科120元。
(四)2012年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见《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号)。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1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