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枣庄经济师准考证打印时间:2012年10月29日 00:00:00—2012年11月3日 9:00:00.
考生须知
1.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军(警)官证、士兵证)(缺一不可)进入考场,户籍证明、学生证、驾驶证、户口本等其他证件均不能作为有效证件。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到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桌子右上角。
2.考生进入考场,只准带2B铅笔、橡皮和黑色钢笔、签字笔、电子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小抄、稿纸及通讯工具。
3.答题卡使用2B 铅笔填涂,主观题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
4.开始考试3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继续作答的按违纪处理。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子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5.国家将在考后对所有应试人员的作答数据进行雷同检测和异常情况甄别,对被判定为雷同的试卷将取消成绩,并按规定进行违纪处理。考生的违纪情况将纳入考试诚信信息库,向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6.本次考试实施全程监控,监控数据作为违纪事实进行违纪处理。
7.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规则”、熟知“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8.准考证不准涂改或转借他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成绩和办理资格证书时使用。
9.考试成绩查询网站:www.rsks.sdrs.gov.cn.
10.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考场地址(枣庄市立新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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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场 规 则
一、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如出现雷同试卷,当场成绩无效。
八、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五、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六、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