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含两人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项为2300立方米中,乙项为3200立方米,经协商合同单价甲项为180元/立方米,乙项为160元/立方米。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滞留金;
3.当子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
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
5.监理工程师签发月底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
6.预付款在最后两月扣除,每月扣50%。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所示。
第一个月工程价款淡500×180+700×160=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1.2×(100%-5%)=23.028(万元)。
由于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最低金额为25万元,故本月监理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问题]
一、预付款是多少?
二、从第二个月起每月工程量价款是多少?监理工程师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参考答案](10分)
一、预付款金额为:(2300×180+3200×160)×20%=18.52(万元)
二、第二个月工程价款为:800×180+900×160=28.8(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8.8×1.2×0.95=32.832(万元)
本月监理工程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3.028+32.832=55.86(万元)。
第三个月工程价款为:800×180+180×160=27.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7.2×1.2×0.95=31.008(万元)。
应扣预付款为18.52×50%=9.26(万元)。
应付款为31.008-9.26=21.748(万元)。
因为监理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所以第三个月监理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四个月:
甲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2700立方米,比原估算工程师2300立方米超出400立方米,已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超出部分其单价应进行调整。
超过估算工程量10%的工程量为:2700-2300×(100%+10%)=170(m3)。这部分工程量单价应调整为:180×0.9=162(元/m3)。
甲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70)×180+170×162=10.494(万元)。
乙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3000立方米,比原估算工程量少200立方米,不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其单价不予进行调整。
乙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60=9.6(万元)。
本月完成甲、乙两项工程量价款合计为:10494+9.6=20.094(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094×1.2×0.95=22.907(万元)。
本月监理工程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1.748+22.907-18.52×50%=35.395(万元)。
表1
[问题]
(一)、确定网络计划图1和图2的关键线路。
(二)、延长合同工期18天和按实际工程延长合同工期5天是否合理?为什么?
(三)、监理工程师应签证延长合同工期几天合理?为什么?(用网络计划图表示)
(四)、监理工程师应签证索赔金额多少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0分)
一、图1的关键线路是B→C→E→G或①→③→④→⑥→⑦;图2的关键线路为B→C→F→H或①→③→④→⑤→⑦。
关键线路的确定方法,可利用已给出的每个工作的最早开工时间。因计划工期已给出,则以终点节为完成节点的工作,其最迟完成时间等于计划工期。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减去本工作的持续时间即为该工作的最迟开始时间。如此按顺序从右向左逐个工作进行计算,即可得出每个工作的最迟开始时间。已知计划工期等于计算工期,则工作的最迟开始时间与最早开始时间相等的工作,其总时差为零,即为关键工作。从网络计划的起点节点到终点节点全是关键工作组成的线路,即为关键线路。
亦可利用其他方法,如标号法,或找出网络计划的四条线路中总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即为关键线路。
二、要求顺延工期18天不合理。因业主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对工作持续时间的影响不全在关键线路上。
要求顺延工期5天也不合理。因其中包含了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工作持续时间的延长和缩短。
三、由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应给予延期。考虑业主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作如下网络图
签证顺延的工期为90-84=6(天)。
四、只考虑因业主直接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部分:
800=600+2×500+3×800+3×500=6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