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法硕(非法学)综合课真题及答案(启航)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1-14

  简答题:

  1法律规则的构成。

  答:任何法律规则均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2)违法后果。

  2.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有关规定和意义。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任期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该处体现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任期限制,对于防止世袭制度,对于提升权力机关的人员更替和良性循环有着积极意义。

  (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此处表现出我国国家机关的民主集中制度和分工制约原则。对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加强权力分工,提高工作效率有着积极作用和意义。

  (4)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人员。此规定表现出我国国家机构的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利益的设置和安排,既保障形式上平等,也充分考虑少数民族人口数较少的现实国情,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人员。

  3.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案例分析

  国家公务员甲因为嫉恨同事乙,然后将乙打伤,他们单位给了他行政处分,法院认为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乙医疗费。

  入狱以后甲接受电视台的采访,表示要悔过自新。

  1. 以上案例体现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法律责任共分为四种: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体现了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案例中法院判处公务员甲有期徒刑一年属于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案例中法院判决公务员甲赔偿乙医疗费属于民事赔偿。

  (3)行政责任,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单位给予公务员甲行政处分属于行政责任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以上案例体现了法律的哪些规范作用。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有以下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案例中主要体现了以下三种:

  (1)评价作用,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案例中单位对甲进行行政处分,法院认定甲成立犯罪都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2)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既包括正面教育也包括反面教育。案例中的甲某在接受电视台的采访时,表示要悔过自新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教育作用。

  (3)强制作用,指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案例中单位对甲某进行行政处分,法院认定甲成立犯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公安局在一次扫黄打非中抓获了一批卖淫嫖娼的人员。为了扩大警示教育作用,公安局一一宣读了涉案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处罚决定。然后游街示众,有余千人围观。有专家认为该县公安局的做法是违宪行为,公安局认为他们是照章办事。

  1. 该县的公安局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该县公安局的行为不合法。该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权,1982年第一次写入宪法,人格尊严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作为人应该具有的人格权。

  上述卖淫嫖娼人员确有违法行为,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已经给予了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追究,再已经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再行将其游街示众,属于对于其人格上的羞辱,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

  2、 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作为国家机关的一员,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第一,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第二,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第三,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允许公安机关可以对相对人游街示众,意味着公安机关超越职权行使了权力。

  2、人权保障原则。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代表国家价值观的变化,从以国家权力为核心,转向以人权为核心;国家尊重人权,意味着国家承担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意味着我国的政治文化也演变成国家有可能侵犯人权,国家不得侵犯人权成为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基本规则。作为国家机关的一员中,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需要时刻克制自己权力行使的界限,不得侵犯相对人的基本权利。

  3、 责任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违法行使了职权,应该追究相应机关和人员的责任。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监督政府。

  材料分析,15分

  唐律疏议规定: “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 是所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原则。 这句话实际上是有关刑罚适用的总则性规定,具体说来就是刑罚适用上的“类推原则”。其含义为: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1.这条规定体现了唐律的什么刑法原则。

  2.在司法实践中他怎么运用。

  3.他这样规定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请论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

  答:(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公平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3)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

  (4)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秩序是社会的基础价值之一,任何社会都需要安定和秩序,没有安定和秩序,社会共同体就无法存在,更无法正常运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5)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法制建设能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