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货运代理考试辅导:道路货运事故处理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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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道路货运事故处理(熟悉)
  一、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决定货物是否保险和投保,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为全程保价。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收取。
  (4)货物交接时,托运人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托运人的义务
  (1)交货义务。托运人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期限,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向承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
  (2)按合同约定向承运人交付运杂费。
  (3)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3.承运人的权利
  (1)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合同规定的运杂费用。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合同规定的各种运杂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有留置权。
  (2)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货物。
  (3)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约定由承运人对货物再加外包装时,包装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4)货物交接时,承运人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4.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在24小时内以合理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3)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人为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发生货运事故,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