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每日一讲(3月28日)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08-03-28

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还具有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1)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适用其他场合。
(2)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左右。这以组织独立为前提。
(3)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4)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力的内容: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许可权:时限内的答复制度,20项(教材P398)。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补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1)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货物、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①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藏匿嫌疑货物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②人身检查仅能在海关监管区、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去两区内执行。
(2)查验权:货物、物品。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志权:未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4)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6)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7)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4、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两区内对走私嫌疑人、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扣留权的行使须经直属关长或授权的隶属关长同意。两区外的走私嫌疑人、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可以径直扣留。
(2)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3)违法、违规的运输工具、货物、资料可以径直扣留。
5、滞报、滞纳金征收权:前者征收对象是超期未报货物,后者是逾期缴纳税费货物。
6、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超期(一般是三个月)未报货物,放弃货物,可与以变卖;
不宜保留的扣留货物(必须经直属关长或其授权的隶书关长批准),不宜保留的溢误卸货物,可以提前变卖。
7、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措施: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8、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针对应税而不能纳税又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形;
措施:扣等额金融存款、扣等税货物、或其他财产。
9、变价抵缴罚款权: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
措施:抵缴保证金,变卖被扣货物、物品,或变卖运输工具抵缴。
10、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担保
(1)处罚担保:无法或不便扣留有走私嫌疑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时;
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被扣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时;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未缴清被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时。
(2)税收担保: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情形时;
暂准进出境、保税货物申请暂时免税时。
收税担保是税收保全的前步,只有不能提供担保十,才采取税收保全错误。
11、行政处罚权: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从一定角度上说,行政处罚权是变价抵交罚款权的前步。
12、其他行政处理权:
(1)佩带、使用武器权:
适用范围――缉私;
使用对象­――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不能制服走私或嫌疑人、或者遭遇暴力。
(2)连续追缉权:条件是追缉要连续。
(3)行政裁定权:包括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禁限管理范围的适用三方面。
(4)行政奖励权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
执法行为合法;
程序合法(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
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地方政府职能支持工作不能干预海关工作。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必要时公安和武警应予以鼎力协助。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略,一言以蔽之,即全方位的全面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