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财税辅导:契税的减免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1-13
契税的减免(掌握)
(一)基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的,免征;
6. 符合免税规定的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可以免税。
(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例题3:下列有关契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契税是向转移人征收的一种税
B.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土地、房屋
C.对于经批准减免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不再缴纳契税
D.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E.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答案:BDE
 
五、了解一下契税的征收办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纳税地点:(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